- 2009.1.8 製訂
- 2011.3.16修訂
- 2013.4.14修訂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 南台灣觀光產業聯盟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三 條
本會延請區域內各觀光相關產業之團體負責人而設立,接受二縣市政府指導;以共同發展觀光產業,建構產官學交流平台,不營利,不辦理設立登記。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
結合區域內產官學界共同推展觀光業務,整合資源推動國內外行銷工作。
二、
研發區域內觀光發展策略與方案。
第 五 條
本會置總召集人一名、副總召集人二名,由二縣市政府諮詢觀光團體後推舉之;召集人六~八名,由二縣市政府主管觀光單位首長研議推舉轄內觀光團體負責人代表出任;設榮譽總召集人、名譽總召集人各一名,高級顧問若干名,由總召集人聘任之;總召集人與召集人每月召開一次召集人會議,研議各項業務;組織要點修改仍由召集人會議決議之。
第 六 條
本會置委員數名,由總召集人及召集人推薦各觀光產業相關現任負責人、學者專家,並經召集人會議通過聘任之;副總召集人、召集人因任公協會負責人卸任後聘為高級顧問;委員卸任
後聘為榮譽委員;高級顧問、榮譽委員、委員每三個月由總召集人召開聯盟會議一次,商議各項業務。
第 七 條
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召集人、榮譽委員、委員任期均為二年,得連任,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會置執行長與秘書長一名,由總召集人提請召集人會議通過後無給職聘任之。